首先要區(qū)分法律約束力與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約束力更加強調當事人應嚴守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則更加強調當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及在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合同糾紛事務所淺析合同作為典型的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這種約束力是形式上的,僅指當事人一方不得無故廢止合同,但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并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護。知名合同糾紛指出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時,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才能受法律保護,即產生合同效力。不過因為絕大多數(shù)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合同約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的內容。
合同糾紛事務所指出我國立法上確實有規(guī)定基于夫妻關系財產共有、債務共擔,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家庭財產進行處分,同時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也規(guī)定為共同債務,雖然規(guī)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舉證為前提。我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制方面的規(guī)定是保證人配偶對債務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之一,也是上文所說債權人將其列為被告的依據(jù)。知名合同糾紛淺析認定合同糾紛中保證人配偶責任的理論爭議。1.保證之債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否定保證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主要依據(jù)在于合同具有相對性,讓沒有參與到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配偶承擔責任將會造成合同理論受到沖擊。2.保證之債存在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
在我國現(xiàn)行民法體系中,與分家最為相似的法律行為是繼承或贈與。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的規(guī)范涵義,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知名合同糾紛認為,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系中,“分家”既不屬于繼承,也不是贈與。繼承是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的制度,這是狹義的繼承。合同糾紛事務所介紹廣義的繼承還包括財產所有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的制度,嚴格根據(jù)這個定義,分家行為不應被納入繼承的范疇。從表面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的傳承,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第一現(xiàn)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分割的情況決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后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只能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
合同糾紛事務所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相關證據(jù)的認定,一方面審查是否對勞動者的錄用標準及要求有明確的描述;另一方面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內的表現(xiàn)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行為有沒有客觀的評價和記錄。基于上述內容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三點:首先,招聘時設定合法、明確、可考核的錄用條件。知名合同糾紛表示應以合法明確的錄用標準為條件,如能力方面可做學歷、經歷、資質、業(yè)績等要求;工作態(tài)度方面可做需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等要求;健康方面可做無特殊疾病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方面,可做需提交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等要求。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具體,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不能空泛、沒有實際考核性。其次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再次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應做好證據(j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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