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合同可稱之為先公司合同,“指在公司設立之前,即在組織公司的初步工作中根據(jù)需要而簽訂的契約?!币簿褪侵赴l(fā)起人在公司設立中與第三人達成的交易。若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就簽訂了契約,那么公司成立前合同權利誰承擔?
律師在線咨詢,合同糾紛
鹽城律師以案說法: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日,法定代表人為張三,2014年9月10日,張三與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向張三提供4臺廚房設備,并送至指定門店。合同簽訂后,B公司實際向張三指示的A公司的四個門店交付了設備,且與A公司職員簽訂了對賬單,但是張三僅支付了部門款項。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貨款?
在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合同相對人有權請求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確認前述合同,或通過已經(jīng)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默認其愿意接受公司成為合同主體時,則合同相對人亦有權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鹽城法律咨詢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jīng)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jù)證明發(fā)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鹽城律師事務所表示我國《公司法》禁止在成立前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第211條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边@是關于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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